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下:
1.安置房的状况信息和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
2.安置房的价款数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3.安置房交付日期和交付条件;
4.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的事宜;
5.安置房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6.安置房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7.解决争议的方法;
8.违约责任。
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双方应当表意真实。安置房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