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手机录音可以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因此只要该手机录音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靠手机录音可以立案。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的,手机录音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只要其来源合法且内容真实,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只要主体适格,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由,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后即可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通话录音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使用。
1、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2、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3、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4、光有录音还是不够的,录音作为唯一证据的情况还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手机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
1、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可以。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
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的取得方式方法必须要符合证据规则且录音资料本身完整,没有瑕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但该证据是涉及到隐私的问题通常是不会作为法律依据的,只有在实在是没有原来的证据的时候才能使用的一种证据的。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一、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
2、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3、提供的电话录音应当尽量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二、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的,具体情况如下:
1、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
2、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
总而言之,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通话录音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使用。
1、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2、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3、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4、光有录音还是不够的,录音作为唯一证据的情况还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
法律分析:手机录音也是民法中规定的证据之一,当事人就可以凭借手机录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合法手段的录音等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