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但是交了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可以退房,但在无正当理由退房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收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的,有权主张对方返还定金:
1、与对方协商一致退房的;
2、定金合同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重大显失公平等情形,已经依法撤销的;
3、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需要退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