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退房。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退房: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2、房屋有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卖方逾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交房的;
4、其他法律规定的可退房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退房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