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被外资公司或者是经济组织购买。公司合并的,所有的债权债务都由合并后的组织承担。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