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户有以下业主权利,但不享有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1、对房屋享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
2、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3、享有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