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的,可以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其量刑方式为对行为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法律规定,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殴打公交车司机可能会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具体来说,若殴打的是正在驾驶过程中的司机,使得交通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后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那么就涉嫌犯了交通肇事罪。
【法律分析】
1、殴打公交车司机可能会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如果被殴打的司机受到的伤情为轻伤以上,则殴打行为人涉嫌犯了故意伤害罪。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2、若殴打的是正在驾驶过程中的司机,使得交通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后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那么就涉嫌犯了交通肇事罪。
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行为人若是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人员使用暴力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 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若是没有造成的,构成 妨害安全驾驶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答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应当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公交车处于停止状态
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后果
那么就是故意伤害罪
如果公交车处于行驶状态
对司机出手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
一般是判妨碍安全驾驶罪
如果造成严重危害
那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解析:
对于乘客实施“ 抢夺方向盘 、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 寻衅滋事罪 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6868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我们法律应当规定,在运营行驶公共交通工具上暴力或预备暴力妨碍司机驾驶的,一律按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车上每位乘客都有权制止,制止时导致闹事者死亡的不承担责任。法律给出清晰的规定,可以鼓励群众主动制止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闹事者与司机发生冲突时会慎行,遏制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发生。
广东男子捶打公交车司机获刑事处罚三年零三个月,广东男子李某喝了几瓶啤酒,准备乘坐公交车回家,由于未佩戴口罩,被驾驶员进行劝阻,李某没有办法,只有将口罩戴好才上车,驾驶员开着公交车一直行驶,中途乘客都基本下车只剩李某,李某由于嫌戴口罩闷热,于是将口罩取下,驾驶员发现进行多次劝阻,为了隔离疫情的传染,很多城市都要求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佩戴口罩,李某感到生气,跑上前来对司机进行捶打,并要求立即下车,由于司机在行驶的过程中,司机并没有开车门,发现情况不对,司机立马报警,李某于是走到公交车中间,拿出安全锤想把玻璃砸开逃走,但是由于玻璃孔太小,李某又只能回到座位,驾驶员见状立即将车开回公交公司,并等待警方的协助,
此事件经广东法院审判之后,认为李某危害公共交通秩序,并对驾驶员人身造成伤害,已违反公共交通治安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这件事情告诉我们一定不要冲动,要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之前万州公交车坠河事件,由于一位女士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掉入河里,没有一个乘客生还,为了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政府加强了这块的法律法规,一旦影响司机操纵车辆都会进行严厉的惩罚。
现在疫情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我们出门一定要佩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配合相关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更不能对这些人进行打骂,因为他们也是为了保证整个城市的安全,避免疫情的传播。我希望大家人人都懂得一份理解,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会变得更加和谐。
大家在出门的时候也要小心一点,毕竟难免会遇到一些精神失常的人,在遭遇到别人的暴力对待,要学会保护好自己,在成都就有一男子殴打公交车司机,而且这个人还有精神分裂症,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这个人精神有问题可以减轻处罚,但并不意味着不处罚。
据了解事发地为公交车临时的停放点,车上也没有乘客,而这个公交车司机与嫌疑人江某也并不相识在之前,也没有任何的矛盾冲突,可公交车司机却突然遭到江某的袭击,然后嫌疑人也立即被公交车司机及其同事制服,公交车驾驶员立即选择了报警,而警方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受伤的驾驶员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该男子具有精神分裂症,而且在殴打他人的时候处于病发期间,现在嫌疑人家属已经和公交车司机达成了谅解,已经对驾驶员进行了经济赔偿,而嫌疑人也已经被送往精神医院进行治疗,并且要求其家属进行严加看管,我觉得行凶者的家属也有一定的责任,明知道男子的精神有问题,那么在日常就要看管好,而不是让他到处乱跑,很容易引发一些暴力事件。
在生活之中如果遇到一些暴力冲突,第一时间不要正面对抗,这样子会让暴力升级,要往人多的地方进行逃跑,并且寻求周围人的帮助,要紧急拨打报警电话,特别是有一些人精神,有问题就会做出一些毫无理性的举止,甚至在公共场所进行行凶,面对这种精神有问题的人要敬而远之,千万不要和其进行正面搏斗,结果可能会两败俱伤。
1.公交车司机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大致有两种情形:
一是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二是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第一种情形,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乘客殴打行为直接所致,因果关系明显。对此,行为人的行为如符合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的,应当以此定罪量刑。
第二种情形,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虽是由驾驶人员擅离职守直接所致,但乘客的殴打行为又是引发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其对殴的惟一原因。对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97号案例)。
对于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导致重大事故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它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因此必须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等价值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实害结果,只有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那么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