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住地为为住所地,如果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住所地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层面上确定的生活和法律关系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