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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18 18:39:44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是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单位的资金,即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有哪些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和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特定款物的所有权和特定款物的专款专用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必须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特定用途的款物,包括钱和物。

3、挪用的用途不同。前者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法律要求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包括个人和法人后者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的行为,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的行为。

4、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对于 挪用资金罪 ,法律未明确限定必须具备何种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而 挪用特定款物罪 则要求只有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犯罪才能成立。

5、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的人,一般是 公司的董事 、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实体中的职工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只能是掌管、经手、支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直接责任人 员。

6、犯罪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公司、企业的资金而予以挪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国家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予以挪用。

如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1、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2、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

(1)、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2)、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

(1)、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犯罪主体不同

(1)、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上不同

(1)、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有哪些

(2)、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挪用资金罪

解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为:

1、犯罪主体不同: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即仅限于主管、经营、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并不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2、犯罪对象不同: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为公款;

(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为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特定款物。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的主观方面是归个人用,只是挪用,日后是可以归还的,而职务侵占罪是侵占之后没有归还的意图。挪用特定款物的主观方面是将款物挪作他用,改变特定款物的专门用途,其目的常常是为了本单位或某一小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三者有什么区别?

你好: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一、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比较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相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行为目的是为了暂时使用,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而非占有该款项。

3.客观方面相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较大数额归个人使用,超三个月未还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较大数额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有哪些

4.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国家公共财物。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比较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单位。

2.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较大数额归个人使用,超三个月未还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较大数额进行营利活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制度,改变特定款物的用途的行为,即从A公用变为B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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