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不一定会影响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则会影响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后,理由成立的,应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