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建房需要办以下手续:
1、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申请;
2、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进行公示;
3、集体经济组织审查通过的,报送乡镇政府;
4、由乡镇政府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确定建房位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