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一般是不可以公诉。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一般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致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可以公诉;或者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因受到威吓无法告诉的,也可以公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属于自诉+公诉(特殊情况)案件。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立案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且情节恶劣的,被害人告诉的就应当作为自诉案件立案追诉;如果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寻衅滋事罪和虐待罪是想象竞合关系,非此即彼。寻衅滋事罪触犯的法益是社会共公共利益,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虐待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能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并且是亲告罪,只能由被害人去告,但是如果虐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虐待就是一个需要公诉的罪名。本罪的主体也只能是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实施,这里的共同生活的人要做扩大解释,保姆、同居的女友等。而寻衅滋事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在寻衅滋事中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转换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
属于亲告罪的;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