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住房拆除后,户口迁出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农村违规建筑或闲置房屋清理被拆除的,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如果农民申请对老屋拆除翻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继续归该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