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对质押的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是指将质押财产进行质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就是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