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转让共有部分权利的,承担的义务也一并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