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转让部分所有权的共同部分的,其对共同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当一并转让。转让前已有的共同管理约定对继受取得业主权利人继续有效,业主应协助将其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交付于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