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抗辩种类有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而主张的抗辩、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的抗辩、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票据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张的抗辩等。
《票据法》十七条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权利,权利即消失。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其义务。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