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在清偿期届满后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进行。但是只有可以转让股权才能办理质押。也只有登记后,质权才设立。出质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已出质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