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土地属于全体业主,在未经业主大会许可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人员无权对其进行处置。此外,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