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已废止,《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有: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2、利害关系人不能公开或非法使用当事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提供相关证据,申请更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