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贷款不能偿还的,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股权进行拍卖或变卖,债权人对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股权进行质押贷款的,在出质之后不得转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