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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发布时间:2023-04-20 05:25:37

不动产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依法不需要登记的除外。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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