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乱发工资不是《刑法》中的侵占罪。因为侵占的对象只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以及他人的埋藏物。工资是公司资产,不是股东代为保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