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效签章包括没有代理权以别人名义签章的、越权签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这些情况下签章无效,但是票据上其他签章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