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可以在其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决定。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九条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特殊标志所有人变更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