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准许;
2、其中一方主张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可根据申请就拍卖、变卖房屋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