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不成立,质权的设立应当是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的时候设立,如果是以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等出质的,则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