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授信的条件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且是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没有不良记录,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企业的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没有不良记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