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所有权转移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如果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如果汽车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汽车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