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认识破坏军婚罪,除了应从其所侵害的军婚关系客体和“同居或者结婚”危害行为入手外,还应包括主体与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但依照刑法第259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此罪。这里的“自然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要求特殊身份。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役军人的配偶是男性的情况下,犯罪主体可以是女性;行为人是否有配偶,不影响犯罪主体的成立;犯罪主体也可以是现役军人;按照多数人的观点,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构成破坏自身军人婚姻关系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破坏军婚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因而,不可能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破坏军婚犯罪的动机比较复杂,有的是想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有的是为满足情欲,还有的是其他动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都不是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它们对量刑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是否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一般争议不大。其原因在于被告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大多是同事、同学和邻居等,双方的家庭成员状况往往比较清楚。当然,也有例外情况。鉴于目前没有关于破坏军婚罪“明知”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认定:
破坏军婚罪之“明知”的内容,只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身份,就可以认定是破坏军婚罪之“明知”,并不要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现役军人的所在部队、担任职务和与其配偶何时结婚等具体情况。因为不明知这些具体情况,行为人照样也明知破坏军婚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也能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破坏军婚罪之“明知”的程度,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就可以认定。这里的“知道”,是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确切地知道对方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有充分理由的事实推定。破坏军婚罪的“明知”,可分为明知肯定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可能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两种情况。前者是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与其同居或结婚的人的配偶,肯定是现役军人身份,而不会是非现役军人。这是一种确定的故意。后者是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与其同居或结婚的人的配偶,可能是现役军人身份,但又不能充分肯定,也不去深究下去,这是一种不确定的故意。
破坏军婚罪之“明知”的时间。由于破坏军婚具有继续犯性质,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发生,存在着时间上的阶段性,由此分为事前明知、事中明知和事后明知。事前明知是指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前,就明知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身份。事中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与其同居或结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才明知其配偶是现役军人。这两种情况都属于破坏军婚罪的“明知”。事后明知是指双方结束共同生活,不再来往以后,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此案后,行为人才明知其配偶是现役军人。此种情况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明知”。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行为;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
3、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
4、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5、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
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行为人违反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3、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
4、破坏军婚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二、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的主观要件
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坏军婚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破坏军婚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二、破坏军婚罪的处罚
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会判拘役或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破坏军婚罪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明明知道另一方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仍然与该方进行同居生活或者与其结婚的不法行为。相关法律将该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有助于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破坏军婚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婚姻关系。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奸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的主观要件
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坏军婚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破坏军婚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二、破坏军婚罪的处罚
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婚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该行为实际以全体公民对军人做出贡献应承担的对价转移到军人家庭弱势一方,实际上是一种政府推托责任的表现,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新时代的人身依附制度,助长了婚内暴力和婚内强奸。亟待废除。
解释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规定在刑法第259条第1款,其内容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可以说,破坏军婚犯罪是典型的第三者插足案件,对这种行为的否定和制裁,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必然要求。对此,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它与破坏军婚罪的客体———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一,说两者密不可分,是因为破坏军婚犯罪行为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这个客体的侵犯,总是通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来实现的。第二,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是任何破坏军婚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条件,而以现役军人的配偶作为犯罪对象,也是任何破坏军婚罪不可缺少的构成条件。第三,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作为破坏军婚罪的客体,是此罪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而不隶属于其他类犯罪的根据。而现役军人的配偶作为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决定着此罪与重婚罪的区别。第四,在破坏军婚罪中,作为犯罪客体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一定会遭到破坏,如婚姻关系不稳定、恶化,以至破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也是现役军人,则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却可以适用刑法第259条第1款。
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它有以下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重婚型破坏军婚行为,即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它又可分为法律重婚型和事实重婚型两种:前者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证的行为;后者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虽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二是同居型破坏军婚行为,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行为。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破坏军婚犯罪的客观行为。这里的“同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样,就把同居定位在事实重婚与通奸之间,即同居与事实重婚的区别是,其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但是,“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同居,没有相应规定,参照去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应规定,共同生活的时间为3个月以上才构成同居。 此外,如果仅从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来看,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只有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两种行为。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按语,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还包括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259条第1款没有明文规定破坏军婚罪的危害结果,即危害结果不是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它是衡量破坏军婚罪罪轻罪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