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商铺门前使用权的规定是:
1、一般情况下,商铺门前使用权不属于业主个人,也不属于物业;
2、如果商铺门前仍在小区内的,则其门前的空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3、如果商铺门前为公用街道的,则其使用权归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