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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农村房子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0 06:16:10

《民法典》关于农村房子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农村房子的规定

1、农村房子作为不动产,其物权以登记为准;

2、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农村房子,但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于农村房子的规定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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