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业主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1、面积误差超过3%的;
2、逾期交房的;
3、未经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6、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贷款申请未通过审批的;
8、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条件出现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