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的;
2、损毁、撕毁发票的;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的;
4、不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5、印制发票与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6、没有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