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有以下规定:
1、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2、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
3、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可按约定请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