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业主是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其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