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供暖的规定有:
1、物业服务人不能采取停止供暖的方式方式催缴物业费;
2、接受供暖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及时支付供暖费用,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支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供暖人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暖;
3、供暖人停止供暖的,应事先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