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有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享有的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