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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规定解读:军人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发布时间:2023-01-14 00:19:14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表达了这样一个含义:如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这一条款在适用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用上述条款;(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军人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经人民法院调解,非军人一方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生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军人一方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是解决矛盾的较好选择;军人一方如选择行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矛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现役军人对离婚有一票否决权如何行使的

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军人离婚有一票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单方要求离婚,须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程序方面对军人的离婚没有做出特殊的要求,所以跟普通人离婚的程序一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婚规定解读:军人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军人离婚要满足哪些条件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婚有哪些规定

首先,确定恋爱关系后主动报告,接受审查,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再者,结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最后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军婚规定解读:军人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都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仍按普通人离婚的程序办理,无须经另一方同意。在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的几个方面。首先,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的情形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其次,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最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 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军人一方不离,这样的军婚要怎么离?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军婚规定解读:军人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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