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不具有专属性,专属权是指属于特定主体所享有的,不能转移的权利。而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