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一般程序是: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编制清算报告,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算解散,申请注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