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所有权并不存在哪一个优先的问题。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期间,所有权人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但不能影响居住权的正常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