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无借条的民间纠纷也会全面,客观地审查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当事人之间的转账记录等。对于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应当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