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合同不能口头订立,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等基本信息;
2、房屋的基本信息;
3、居住的条件与要求;
4、居住权的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