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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人不再占有是否还有质权

发布时间:2023-04-20 07:41:03

质权人不再占有则没有质权,质权人不再占有进行出质的动产时,则不再具有质权,但是如果是以权利出质,只要办理了出质登记,即使质权人不再占有该质押物仍然享有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质权人不再占有是否还有质权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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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券、存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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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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