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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上设立质权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20 07:43:05

《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上设立质权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上设立质权的效力问题

1、不动产上设立质权的,一般认定无效;

2、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包括债券、存款单以及可转让的基金份额与股权等动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上设立质权的效力问题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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