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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特别保护条款的“但书”

发布时间:2023-01-14 00:20:30

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3条在“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之后,增加规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虽然只有13个字,但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但书”中的“重大过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其中,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的内容中,第一项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这里的“同居”,依照《解释(一)》第2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别。第二项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家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该《解释(一)》第1条:“……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第三项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的“等”字,说明还包括与赌博、吸毒相当的其他恶习。

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与这3项规定情形相当;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法律后果,不能仅从婚姻法第33条本身来理解,还要结合其它条款进行全面分析。

一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排除对婚姻法第33条中“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适用,从而在调解无效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无须再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二是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该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的“但书”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按照《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其第29条还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而,并不包括第三者。其具体做法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达不成协议时,法院按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分割完共同财产后,再判决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但对夫妻约定个人财产的,应判决过错方以自身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

三是追究刑事责任。军人的这些重大过错行为,有些已经超出了民事责任范围,需要给予更严厉的制裁。为此,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分别构成重婚罪、虐待罪和遗弃罪。此外,对于因赌博构成犯罪的,是赌博罪;对于因吸毒而导致有关毒品方面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对其他人有区别的专门的保护措施。由于现役军人的特殊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对其婚姻家庭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完全必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军婚受法律保护吗

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的婚姻。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员。军婚受法律保护,由于军人特殊的工作,法律对军人的婚姻家庭给予特殊的保护。刑法和婚姻法都对军婚给予了特殊规定。刑法中的破坏军婚罪,婚姻法中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等。军婚受法律特别保护。基本上要由军人提出才离得了。下面是高院的解释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拓展资料: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但决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婚姻就可以永久维持下去,法律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也是可以离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军婚只保护男方吗

军婚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法律对军婚有规定,军婚对军人的保护多于另一方,国家是从国防安全,稳定方面才出台的有关军婚的法律,但并不是军婚只保护军人,法律上明确写明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时候将不受保护,比如说军人虐爱另一方,或者生活作风有问题等。

军婚的保护条款:

1.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与基本法理相悖。

2.保护军婚的规定把一部分妇女离婚自由的权利剥夺了,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没有离婚自由,势必使许多人在择偶时敬而远之,反而加剧了军人择偶难。

3.在和平环境里,军人仅是一种职业,不能因为职业不同而让一方控制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的“但书”

4.部队中男性军人占大多数,保护军婚主要是保护男军人的婚姻,保护军婚实际上导致了男女地位人为的不平等,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5.保护军婚不符合国际惯例。

6.作为公法的刑法已经规定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且量刑幅度较重,婚姻法作为涉及个人感情的私法没有必要再加强对军婚的保护。

对军婚特殊保护的原因:

1.相当多的军人驻守在边关、海防及远离城市的军营内,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

2.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而不能与普通公民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3.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部队待遇,服役条件的改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

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短期内军人的待遇尚达不到质的飞跃,因此,国家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以法律的手段使军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

军婚法律规定

军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表达了这样一个含义:如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这一条款在适用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

(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用上述条款

(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军人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

经人民法院调解,非军人一方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生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的“但书”

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军人一方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是解决矛盾的较好选择

军人一方如选择行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矛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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