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抵押权中留置权的优先度更高,当同一财产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