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并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