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房屋是集资房:
1、单位提供土地,由单位与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房屋;
2、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社会团体,由职工集资建建造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